近日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将取消出租屋税费。对此,广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昨日对此正式澄清,广州市征收出租屋税费是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租屋税费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不仅不会取消,而且还将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广州“两费一税”不取消
市政府副秘书长崔仁泉表示,广州市一直重视依法征管与个人出租屋及非本市户籍人员管理相关的“两费一税”。目前,广州市“两费一税”主要内容和标准包括:向用工单位征收每人每月10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向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和对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的综合税收。综合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具体标准是,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用于住宅的,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低于1000元的按6.7%征收。用于非住宅的自有房产,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低于1000元的按10.7%征收。番禺、花都、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广州市的规定。
开展漏征漏管户检查行动
按规定,出租屋主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天内到市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即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缴税。去年全市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的出租屋税收总额是一亿元。近期,税务部门已经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全市大检查行动。
为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市政府最近组织了全市出租屋调查摸底工作,从5月1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明确全市现有用于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办公、仓库和其他用途的房屋以及在出租屋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都列入调查登记的范围。(记者唐慧杰通讯员陈伟秋、苏先灼)(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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