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一直做服装生意的王利很有经济头脑,从2001年11月起,她就和一合伙人租用位于繁华地段的某单位门面做生意,并进行了装修。2002年11月租期满后合伙人退出,王利又续租一年,从2002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年租金13000元。当时,王利和该单位签订的协议第四条规定,王利只有房屋租期的使用权,无处置权、转让权、转租权。
2002年12月底,王利租用的门面所在地经国土局和迁建指挥部分别在《遂宁日报》和《四川日报》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承诺在一年之内拆迁完该地段所有建筑物。某单位于2003年8月15日通知各承租户,将于同年9月25日之前无条件收回出租房屋并进行拆除,未到期的租金按月结算。
而就在2003年3月的一天,王利和外地来遂做生意的杨珍签订了《门面转让合同》。当日,杨珍就将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用38000元(预扣电费1000元)交付给王利,随即进场营业。
5个月过去了,8月中旬,杨珍收到某单位的拆迁通知后才知道该门面早已属于拆迁范围,即与王利协商处理,要求退还部分转让费用,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杨珍遂一纸诉状将王利告上了法院。
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调查并审理。法院认为,王利转租门面房时未经出租人某单位同意,又未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转租行为无效。国土局和指挥部早已分别在全省和全市范围内的报纸上发布了门面所在地段将进行拆迁的公告,王利作为本地人应当知道拆迁的事实,其转让行为有转移风险之嫌,故王利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返还租金及转让费的民事责任。而杨珍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知道王利并非门面房的所有权人,仍然签订了转租合同,导致转租合同无效,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王利、杨珍所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无效,王利退还杨珍房屋租金和转让费人民币12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报记者陈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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