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5月21日下午,杨媛在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的训练场地收到了大赛组委会的书面通知,通知称因其做过整容手术,是“人造美女”,而“取消参加总决赛的资格”。
据了解,18岁的杨媛是一名职业模特,此前多次参加选美、模特比赛等赛事,“但因为相貌的原因,在这些比赛中我都没有取得很好的成绩。”为了能在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大赛中取得好成绩,她于今年2月进行了一次性的面部整形手术,对下颌、牙齿等11处进行了整形,之后报名参加了比赛。5月13日至今,她通过了此项赛事北京赛区的初试、复试,成为进入决赛的30名选手之一。
正方观点:取消杨媛的参赛资格是不公平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整容或为参加选美比赛整形是应当尊重与保护的人权。
反方观点:如果同意整形前后判若两人的杨媛继续参加比赛,那么这势必给那些想参加选美的女孩一种信息,她们很可能也花费大量的钱去整容。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导向。这对于其他进入决赛的选手也是不公平的。
正方观点:徐桂元(省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整容或为参加选美比赛整形是应当尊重与保护的人权。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它一方面表现为自我完美的展示,即心里的和外在的完美结合的展示。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美的欣赏与爱慕。参赛选美正是这种爱美之心的具体表现。现实生活中爱美作为一种普遍的文化意识已经进入社会生活,成为一种追求。由此,它也构成人权的一部分。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权以美与丑的比较来贬低或攻击他人。这是由于人格权是受普遍尊重与法律保护的。
在我们国家,人人都有权参加社会活动,包括竞技竞赛的活动。这是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利。由此,杨媛与其他选手参赛的法律地位首先是平等的。杨媛与其他选手的惟一区别是经过人体整形,准确地说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美容。如前所述,杨媛的行为既是一般的求美行为,又是法律约束与保护范围内的行为。它完全不具有特权(比如拉选票、走后门等等)的性质,因此,根本不存在杨媛对其他选手不公平的问题。组委会的拒绝行为构成对杨媛人格权的侵害。
反方观点:全渝滨(东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如何评价杨媛小姐参加选美大赛被拒事件,我认为应当从举办选美大赛的初衷来考虑。仅从人的外貌而言,个体的不同,形象千差万别。但就不同的外观进行比较,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美丽。选美大赛(仅就外貌的评价而言)正是选拔不同个体的不同美丽,且重要的是这种美丽是自然的。如果一个人放弃自然的面貌,以经过人工整饰的容貌参加选美,我想这本身就违背了大赛的初衷。如果大赛在“人造美女”中进行,那选拔的就不是自然的美丽,而是在评价整容手术技术的高低。我想这是大家不能接受的。至于在大赛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经美容手术者不能参加比赛的问题,我认为,这种说法本身就属于诡辩。因为,众所周知的事项无需再加以说明。就像你给别人出具一张欠据,你不能说我在欠据上没说还你钱,所以我就不用还钱。
正方观点:陈旭(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赛组委会与杨媛及其他参赛选手之间构成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大赛组委会发出了要约,其内容为举办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大赛及选手报名条件的6项规定(其中并未规定整形者不能参赛)。杨媛对大赛组委会发出的要约表示同意,并为参赛能取得好成绩进行面部整形,整形后报名参赛,其报名参赛的行为即对组委会的要约做出承诺,该承诺生效,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大赛组委会以杨媛做过整容手术,是“人造美女”为由而取消其参赛资格,该行为系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大赛组委会与各选手之间合同的变更应依照合同法有关变更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大赛组委会在限定选手报名条件的规定中,没有说明整形者不允许参赛,那么杨媛只要具备报名条件即可参赛。组委会无权以该理由取消杨媛的参赛资格。
反方观点:王新(东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选手的杨媛报名参加比赛,与主办方形成合同关系,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主办方以其整容为名取消其参赛资格,我认为没有违约,没有侵犯杨媛的权利。相貌是一种身份资源,人的身体的物理特征是构成人们各自拥有的社会身份的基础性要素之一,每个人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在执意改变自己的原有体貌是有特殊动机的。本案中杨媛作为选手之一,为能够参加选美比赛,主观故意前提下改变自己的外在体貌,增加别人的辨认难度,其深知以自己原有体貌根本不具备资格参加选美比赛,说明其知道选美比赛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是外在的、自然的、真实的美,即普遍认可的“赏心又悦目”。选出自然、真实美的女性,这是选美活动的宗旨,在这种心理动机下,杨媛主观故意去改变自己的外在体貌,这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而这一切在其报名参加比赛时,没有如实通报,是杨媛违约在先,隐瞒重要事实,其与主办方的合同应视为无效,所以根本谈不上是主办方违约。试想如果每名选美选手都是经过整容后的,那么选美的宗旨和意义便不存在了,人们完全可以整容出一个“放之四海皆最美的人”。
本案杨媛整容花费十几万,仅为了参加选美,如果选手中两名除体貌外,其它条件不相上下,最后由于整容的选手获胜,那是不是说明谁有经济实力就能决定选美结果,如果有哪位选手有雄厚经济实力,用整容改变体貌,通过整容让自己特别出众获胜,那选美不是成为了选谁的经济实力最强了。这已经背离了选美的宗旨。
正方观点:刘峰(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媛因整容而被取消参选资格,虽然组委会肯定了天然美,却暴露出只重外貌,不看内涵的主张,同时抹煞了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以及后天对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更是凸现出人们对美的错误认识。
反方观点:姜勇(东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虽然大赛组委会没有对参赛选手是否进行整形手术进行限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杨媛的参赛行为应受限制。因为,杨媛通过整形手术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本身违背了公平原则,使其他参赛选手不能同其处于同一竞争水平线上,该行为无异于在体育比赛中服用兴奋剂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并获取最终的比赛胜利一样应受到谴责。因此,杨媛通过整形手术并参加选美比赛的行为是不公平的、不诚实的,应受到法律的禁止。(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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