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入刨花板的气钉突然折断,致使木工张某的一只眼睛被射瞎,落得终生残疾。日前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雇主钱某和生产气钉的工厂业主余某共同赔偿张某4.04万元。
2000年,雇主钱某与余某开办的哈尔滨某气动枪钉厂建立了业务关系。2002年8月的一天,钱某雇佣的木工张某用余某工厂生产的气钉加工家具,当打到第八个气钉的时候,已打入刨花板的气钉突然折断并从刨花板中反射出来,直接扎入了张某的右眼。当时张某就痛得倒在了地上。钱某将张某紧急送入了医院,但张某的右眼眼球已失明。
张某出院后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予赔偿。经法院调解,钱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0405元。钱某赔偿张某后,将气钉厂主余某也告上了法庭,请求其赔偿已支付给张某的医疗费。法院认为,气钉厂生产的气钉属于无标生产,其应对本案纠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雇主没有为工人提供有企业标准的气钉,对本案纠纷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钱某实际支付了张某赔偿金40405元,故气钉厂应当按此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余某给付钱某赔偿款20205元。判后,余某不服,上诉至哈市中级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折断的气钉是否从余某处购买,造成张某的伤害是否与气钉折断有因果关系。哈市中级法院在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与认定的基础上,认为原审判决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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