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医院没及时抢救 院方:家属不签字耽搁了时间
车祸伤者送到华阳石油总医院抢救,15小时后,医院给伤者进行了手术,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儿子以医院没尽到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伤者的义务为由,把石油总医院告到了双流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3万余元。但院方称15小时后才动手术的原因是:死者家属不在手术单上签字,延误了手术时间。目前,双流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家属 不交医疗费 拒绝做手术
4月10日下午6时许,尹显成骑车到华阳途中与一摩托车相撞受伤,肇事摩托车逃逸,后尹被送往石油总医院抢救。据尹的外侄杨利平讲,他接到医院电话后赶往医院,当时医院要求他们交1000元办理住院手续,他交了身上仅有的100元后,医院才办了入院手续。随后,一医生把他喊到办公室说:赶快准备2万元钱动手术。
“我们马上要凑齐2万元很困难,希望医生先做手术。”杨利平说,他去时,舅舅还能说话,思维比较清晰。到了11日上午9时,医院仍未做手术,仍叫他交1万元才动手术。“我们正在准备钱,你们先动手术吧!”杨利平向医院哀求。
尹显成的哥哥尹显中说,11日10时许,他借了3000元后赶到医院,交了3000元和在手术单上签字后,医院才动了手术,但尹显成已神志不清。而医院还一直在催他缴费。
医院 家属拒绝签字 延误手术时间
石油总医院医务科马利华主任称,120把尹送到医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止血、吸氧、消炎等积极处理,并要求家属配合。由于尹被伤及颅干和脑部,伤势严重,院方多次要求其女朋友签字动手术,然而她都多次拒绝:“我无法做主。”
“如果没有患者本人和其家属签字,医院就无法动手术,因为这是规定。”马还说,他们120每个月都会出诊80次,因为车祸,患者和肇事者欠费每个月高达80万元,不能因为他这2万元的手术费医院就不动手术,因为家属迟迟不签字耽误了手术时间。
律师说法
代理此案的何国梁律师称,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特殊检查、特殊手术,应当取得其本人和其家属及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其他家属和关系人本人不在场的,在特别情况下,主治医生应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同意批准实施。在尹特别严重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医院也应采取手术措施。
早报记者黄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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