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12日电 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受贿241万元,另有442万元巨额境外财产来历不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判决,判处马恭元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恭元在担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深圳市天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和中共深圳市天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1万多元;隐瞒境外存款数额折合人民币442万多元。
1994年下半年,包工头林某为了能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对外承接工程,找到马恭元,马恭元表示同意挂靠。其后不久,马恭元向林某提出以其哥哥的名义合买一套商品房,并提供了交房款的账号,林便付出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人民币62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后来,马恭元付给林人民币7万元,作为其本人出资份额。2000年春节期间,林得知被告人马恭元的儿子出国读书,为了能在挂靠期间得到关照,便到马恭元办公室送给其1万美元。
1996年上半年,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的包工头庄某因工程款问题与投资方发生纠纷,马恭元代表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出面协调,收回了工程余款。为表示感谢,庄某于1997年初以马恭元提供的身份证和相片,出资港币23.8万元购买了高尔夫球会会员卡一张,马恭元在其办公室收下该卡,并将卡和收据保管在香港的个人保险柜里。
1996年上半年,马恭元到香港期间,约见当时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任海南分公司经理的郑某。马恭元提出向郑借50万元港币,并要求帮忙开一个香港银行的账户。后郑用马恭元提供的护照在香港亚洲商业银行西环分行以马恭元的名字开设了一个账户,当天郑从自己的账户上转入港币30万元。后来,郑又两次转入该账户港币20万元和港币50万元。马恭元收到这三笔港币后,撤销了西环分行的账户,将港币转至其在香港汇丰银行的个人账户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2003年7月30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马恭元16年有期徒刑之后,于今年6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马恭元作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恭元在境外的存款港币255.3万元及美元20.7万元,折合人民币442万多元,未按规定申报,隐瞒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法院判决马恭元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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