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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跳楼轻生者先救后罚
日前,合肥市稻香村派出所对一名被成功救下的跳楼轻生者作出治安警告的处罚决定。这一“先施救后处罚”的做法,也给一些试图通过极端方式达到个人目的的轻生者敲了警钟。
那天,合肥金屯立交桥附近的一栋居民楼楼顶,一名醉酒女子情绪失控称要跳楼,稻香村派出所赶到现场将其救下,在解救的两个多小时的过程中,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救,119的消防官兵在楼下相应的位置摆设了气垫。事后,派出所经过研究,决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对该轻生女进行治安警告处罚。(新华社电)
正方观点
扰乱治安秩序应该处罚
哈市香坊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所长郑国滨:以往,警方对试图轻生者大多采取批评教育方式。但是也应该看到,营救试图轻生者,警方要出动警力,甚至要协调消防、急救等部门,不仅浪费大量的资源,还引得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治安混乱等状况。所以,应该对这些试图轻生者以处罚,这样对他们是个震慑,同时也警示他人,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不仅对社会治安有好处,还能节省警力资源,否则,谁有不顺心的事都可以用这种方式发泄。
哈市嵩山小区居民田志伟:这种情况确实应该处罚。读者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不少人搞“跳楼秀”、“自杀秀”,说白了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引起社会的注意,以期达到个人目的。还有的人因为感情受挫、喝醉等原因也制造各种试图自杀的现象,不管他们是出于何种目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都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混乱,给人们制造了恐慌,所以应该处罚。
反方观点
不宜“一刀切”应该区别对待
哈尔滨工业大学肖湘:除了我们知道的一些民工因为讨不到工钱,而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作出极端行为外,大多试图轻生者都是在醉酒或精神受到刺激、打击,在意识朦胧的情况下作出反常行为的,因此说,他们并不是出于本意,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给社会的秩序造成混乱。所以,不应该搞一刀切,还应该区别对待。
圣象地板黑龙江总代理许伟:这种做法不符合人性化,应该以教育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人虽然确实给社会造成了混乱,但他们并不是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不是经常制造这种事件,只是偶尔的一次,不应适用于处罚手段。而且每个试图轻生者的内心一定很痛苦,要不然他们也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社会应多一点人文关怀,不应该再往伤口上撒盐。
相关人语
处罚有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从法律角度上讲,在公共场合选择自杀,虽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但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公民有选择自杀的权利,这是他个人的事情,但是并不能把这种行为扩展到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公众恐慌,这样就把个人的事情上升到公众了,违反了相关法规,作为国家职能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警示更多的人,完全可以按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专家观点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邢晓明:现在由于社会竞争压力大,加上每个人的生存环境都不一样,所以导致有很多人精神承受能力薄弱,试图自杀,即使是以讨债形式搞“跳楼秀”的民工们,也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极端行为的。公安部门对试图轻生者先施救后处罚的做法值得肯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问题是,这种警示在轻生者做出轻生举动前的作用能有多大,处罚在阻止自杀行为之后有意义吗?试想一下,一个人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或精神受到打击即将崩溃要作出极端行为时,他会考虑以后还要受到处罚吗?如果加大惩罚力度,显而易见,他们还不够这个层面上的标准。
所以,我认为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而要选择阻止这种行为发生的有效方法。(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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