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高考之前,教育部官员就“放话”称:凡今年在考试中作弊者将受到严肃处理。但终于还是没有起到预想的吓阻作用,出现在各地的舞弊案件还是屡有披露。其中发生在河南的集体舞弊案,其手段甚至比往年的类似案件更“先进”,而且从媒体调查的线索分析,还呈现出更加社会化的趋向。 虽然在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给出权威结论之前,舆论和公众还只能静观,但参照2000年广东电白、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的行政及司法处理结果,这次河南高考舞弊案的处理可能更为棘手。在广东电白、湖南嘉禾两起案件中,涉案的教育部门主管官员被处以有点“文不对题”的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而对协助舞弊的监考教师,更是处以据称是第一次使用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如果此次河南高考舞弊案确系并无公职的“社会人员”所为,则以何种罪名治罪,就可能更费思量,所谓“严肃处理”,也可能因此而不那么容易落到实处。 因此有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专门的《考试法》,看来并非无的放矢。 在专家们的呼吁中,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并非仅对考试纪律环节而设,而是欲以法律的形式,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整个招生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或腐败现象进行预先的防范。 一般说来,考试只是学校遴选学生的手段而已,“高考”也不过是“高校”遴选学生的手段而已,似乎不必专门弄出一部法律来对付。但受教育资源相对紧缺的约束,中国的高考已经从一次遴选过程,演变为一次紧缺资源的无偿分配;对于考生而言,高考则成了决定其终身前程的“搏命一考”。于是相应地,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便直接对应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任何舞弊、腐败行为,都意味着对他人机会的剥夺,意味着对社会公平的破坏。而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本来各学校的自主行为,便不得不上升为国家行为;本来应该适应于各种不同教育目的的多样性遴选标准,不得不演变为越来越严格划一的机械过程。这样的制度是否合理当然有可探讨之处,近年来对这种现象的批评、讨论也可称汗牛充栋。但在教育资源不能充分满足需求、而社会竞争又愈发激烈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似乎又没有机会予以调整,只能沿着这条未必合理的道路愈发走向极端。今年高考期间,各地纷纷出台各种为高考“让路”的措施,固然体现出“以考生为本”的善意,但背后的逻辑,却实在不能让人轻松。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下,高考舞弊现象,成了中国社会的“不能承受之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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