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摩托车手王某的生命,他的亲人将车祸的另一方车主、车祸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附近居民共16名被告告上南京六合区法院,索赔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去年9月11日中午,六合区葛塘松扬路上发生了一场惨烈车祸,一名王姓男子驾两轮摩托车在该路逆向行驶至松扬路15号时,与一辆刚刚左拐进入同幅路面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被撞后,摩托车上的男子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半个月后死亡。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该男子脚穿拖鞋、没戴安全头盔,后座还挂有一塑料桶饲料。此外,事故发生地的道路绿岛和另半幅路面上,堆满了附近10多户居民建房用的建筑材料和砖头。
王某死后,他的父母妻儿认为,那辆桑塔纳突然左拐是导致车祸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占用绿岛、路面堆放建筑材料的居民,是致使王某通行受租不得不逆向行驶、视线被挡看不见对面路况的“罪魁祸首”,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当地政府部门葛塘街道办事处,作为道路的投资人和受益人却未尽管理义务。因此他们将上述16名被告一起告上法院,并将那些建筑材料目前的3名所有者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首先认定死者王某在车祸发生时存在逆向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穿拖鞋、不戴头盔等明显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桑塔纳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其次,居民陈某在道路中央绿岛上堆放砖头,且长、高均严重影响了车辆驾驶员的视线;3位第三人在施工时将建筑材料堆放在路面上,致使道路不畅,他们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严重妨碍了驾驶人员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车辆驾驶人员承担的事故责任。第三,原告要求葛塘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其他近10户附近居民,作为在建房屋的业主,却没有妨碍王某行车安全的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死亡的合理赔偿金额共计15.5万余元,其中由桑塔纳车主、在绿岛上堆放砖头的陈某和3位第三人各承担20%,即3.1万余元。对此判决,3位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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