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将建立鼓励新办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等专门制度,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使其社会保险得到保障。鼓励安置措施
对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参加保险事宜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因服实刑或者被劳教,而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在其刑释解教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被判刑或者被劳教而停领失业保险金的,刑释解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加强就业培训
各类培训机构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凡持有《就业服务优惠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支持监狱、劳教场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简化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并减半收取鉴定费用。鼓励自谋职业
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可将其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最多不超过12个月),并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建立服务制度
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定向的职业指导、能力测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档案接转等各项就业服务。建立援助制度
对由于本人自身条件、家庭状况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发给《就业服务优惠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从失业(求职)登记、档案接转到职业介绍等相关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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