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杂)费。
2.借读费。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学生户口与父母实际居住地及户口分离(集资户口除外),学生应在所在的居住地上学。凡户口所在市辖行政区与居住地所在的市辖行政区分离的,家长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居住地的学校应接收学生上学,否则,学校可按借读费标准收费,借读生在借读学校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3.择校费。按“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收的高中阶段择校生的择校费,待省定后另行下文通知。
4.住校生的住宿费。对不住校的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
5.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可收取素质教育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观看爱国主义电影6元;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4元,动手动脑能力锻炼小学10元,初中15元。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收费为:小学四、五、六年级每学年参加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活动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天,每生每日20元,初中一、二年级每学年参加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活动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天,每生每日25元。各学校素质教育费和素质教育基地培训收费不得重复收取。未开展素质教育活动或课时不足的不得收费。
6.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费。经省教育厅、物价局批准建设的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项目学校,可收取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费。学校收取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费后,必须按规定将计算机信息课列入教学计划,开设、开足计算机信息课,否则,不得收费。
7.按经省教育厅审定印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执行的学生使用课本,学生使用的作业本,应根据学习实际需要,数量从严核定,由学校统一代购。除此之外,学校或教师不得收费代学生购买任何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生学习、生活、娱乐所需的用品,包括省教育厅审定的教辅材料和读物,仅供选用,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购买,严禁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强行推销。
8.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之外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收费为学生代办本通知以外的任何项目,不得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不得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不得为任何部门代办面向学生的收费事务(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市教育局面向学生收取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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