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学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处分学生要开听证会;处分撤销后,学校需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对此,人们普遍叫好,其基本理由是:这是学生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回归。即使偶尔有不同声音,只是在操作层面存在分歧,主张多一些配套措施,但对这一规则和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异议。更有评论者提出,不仅浙江中小学应该遵循这一管理逻辑,全国中小学也应该遵循这一管理逻辑;不仅全国中小学应该遵循这一管理逻辑,全国所有大学也应该遵循这一管理逻辑。
在学校领域,学生的权利向来极少得到保护,学校管理部门从来都是强势群体,这一规定和办法的意义当然重大。
虽然如此,我仍然对这一管理办法有所顾虑,我害怕它矫枉过正。其实,授予学生这一“绝对权利”既不是现实的考虑,也没有理论的依据。正如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世界上没有什么“绝对权利”。即使西方政治哲学家所强调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这些不受侵犯的权利,其自身也是有限度的。假如一个人杀害了其他人,我们能够以他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而使它免于死刑的制裁呢?我想其中道理没人不明白。
事实上,“绝对权利”之所以不存在,或者说,权利是有限度的,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权利本身具有相互信赖性,过多给予某一方权利,就是限制其他方的权利。正如我们每一个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一样,权利也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总是存在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关系中。就拿学校的例子来说,不仅被开除的学生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他学生也拥有受教育的权利;不仅学生拥有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学校也有自主权利和管理权利。我们允许对其他学生正常教育造成影响的学生接受教育,是不是对其他学生不公平呢?我们允许学生拥有“绝对权利”,是不是对学校不公平呢?
而法律和政策的作用就是对这些权利之间进行平衡,正是在这种平衡中,各方的权利得到了维护。美国宪法并没有授予人民什么过多的权利,只是分别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公众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这样形成了政府和民众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均衡,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均衡,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均衡,结果不仅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而且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这样看来,保障某一方的权利,并不需要授予这一方“绝对权利”;相反,通过授予双方平衡的权利,使每一方在势均力敌中维护自身权利。
二是权利仅仅是人们价值诉求之一,除了权利的价值之外,还有其他价值追求。正如我们评价一个事物,不能使用单一标准一样;同样,我们追求的价值,也不可能是单一的价值。在我看来,除了权利的价值之外,至少还有效率的价值,契约的价值和自由的价值。从效率的角度看,这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有利于改善学校和学生的总体福利?从契约的角度看,这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使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不具有对等性,是否违反了契约自由和契约公正原则?从自由的角度看,这项规定和管理办法是否违反了学校自由经营管理的权利?
同样,法律和政策的作用就是在这些价值追求之间进行平衡。我们不可能通过追求某一价值的最大化来损害其他价值追求,现实的结果应该是多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正是通过多种价值的平衡和组合,我们改善了自身的福利,获得了更多的权利,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拥有了更多的公正。
今日社评·特约评论员李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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