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有了补充条款
本报讯(记者陶颖)游客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而旅行社没有疏忽和过失,应该由谁来赔偿?这个让游客、旅行社相当头痛的问题如今有望解决。四川省旅游协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在协商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补充内容的信息,以将条款原有的一些模糊之处进一步具体。
按照相关规定,成都正规旅行社都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目的是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但保险条款和赔偿处理标准中有一些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往往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只有游客自己承担损失。
新的补充内容进一步保障了游客的利益,也解决了游客和旅行社的后顾之忧,从而在发生事故时,游客能讨到说法,旅行社也将风险降到最小。
有关补充条款的解答:
一、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解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法院对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判决,对应由被保险人(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二、出境旅游的游客由于被保险人(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拒绝出境或前往国(和途经国)海关拒绝入境,找谁索赔?
解答:上述原因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三、由于被保险人(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误车、误船、误机、耽误行程,谁来承担损失?
解答: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四、由于被保险人(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在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过程中,因订房、订车、订票、订餐的差错给游客造成的不便或损失,谁来承担?
解答: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被保险人同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符,造成游客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五、保险期限内,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损失,而被保险人(旅行社)并无疏忽或过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
解答:对被保险人事先已经支付给旅游者而无法追回的急救、救护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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