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手机窃听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日前,深圳某电子公司总经理蒋某,因非法销售手机、无线传输电话线路窃听器,被福田区法院一审以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2年10月30日,32岁的湖南人蒋某在深圳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包括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但蒋某在经营过程中,却多次非法购买、销售窃听器等系列产品。2003年11月,蒋某还非法购入NOKIA8250型手机窃听器、无线传输电话线路窃听器,准备销售获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国家安全部确认,上述窃听器系间谍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窃听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鉴于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所缴获的间谍器材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据了解,深圳市一些电子市场有不法商贩暗地出售手机窃听器,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商贩切勿以此不法手段谋财,以免追悔莫及。(记者吴欣通讯员徐晓光张敏)(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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