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了“有事法制”相关7项法案,分析人士认为意味着日本的战争立法彻底完备
综合新华社电日本国会14日通过了包括《国民保护法案》在内的7项法案。根据这些法案,日本政府在紧急状况下有权直接向国内部署自卫队,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分析人士指出,这7项法案是日本为完善去年6月制定的“有事法制”三法案的重要补充,这些法律成立后,意味着日本的战争立法彻底完备。
日本参议院以163票赞成、3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这7项颇具争议的法案。由于众议院已经在5
月20日通过了上述法案,使得这7项法案在国会顺利获得通过。法案包括《限制外国军事用品海上运
输法案》、《美军行动便利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交通通信管制法》、《国民保护法》、《处罚违反国际人道法法案》和《俘虏处理法案》等。
这些法案规定了日本在遇到武力攻击或预测将发生武力攻击时,自卫队、美军、各级政府排除外国攻击和保护本国国民的具体方法。有事相关法律生效后,日本首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调用自卫队。各市町村长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防卫厅长官提出派遣自卫队的请求。这些法律实际上简化了日本出动自卫队的程序,并使物资征用等权限更加集中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手中。
当天,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公开表示,在今年6月30日伊拉克权力移交之后,日本自卫队将继续留在该国执行任务,并将参加由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
战争法案重点解读
《自卫队法修正案》规定,日本首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调用自卫队,日本在遭到攻击之前就可以向美军提供弹药。
《限制外国军事用品海上运输法案》规定,在日本受到武力攻击时,日本可以对在日本领海和公海上向敌国运输军用品的第三国船只进行检查,并限制其航行。如果船舶不执行停船命令,可以对其进行攻击。
《国民保护法》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的知事有权向商家和药店紧急采购食品、药品,如遭拒绝,知事有权强制征用。
《美军行动便利法案》规定,自卫队向美军提供物品、劳务帮助,首相有权征用土地房屋供美军使用,首相有权决定道路、港湾、机场归自卫队和美军优先使用。
步步突破和平宪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制定的和平宪法明确禁止向海外派兵。到了上世纪90年代,日本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后,就试图向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发展,频频突破和平宪法,在向海外派兵问题上不断松绑。
1954年:以“自卫”名义重新组建军队。
1991年:趁海湾战争之机强行突破宪法限制,将日本的扫雷艇开进波斯湾。
1996年:推出《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把行使武力的条件从“遭敌入侵后”提前到“受敌人威胁时”。
1997年: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出台,明确将台湾海峡未来战事包括在范围之内。
1999年:通过《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2003年6月:通过“有事三法制”,认定首相在危急时刻可不经过国会同意直接派部队采取军
事行动。
2003年12月:正式决定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
2004年4月:自民党宪法调查会确定了宪法第9条的修改案,明文规定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
2004年5月:众议院通过“有事”七法案。
2004年6月:参议院通过“有事”七法案。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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