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泉
在北方农村,夏收时麦田的“稻草人”摇弋,为的是吓阻偷食的鸟雀;古时,将罪犯午门处斩前游街示众,为的是让人唾弃犯罪。可如今,如此怪事出在广州———“小偷出租公司”赫然面世,声称可出租专业小偷供商家抓住,让假小偷挂牌游走于超市,以杀鸡儆猴震慑真小偷。360行又出新行当,可这行当大概面世之初就躲躲闪闪难见人。“小偷出租公司”顶多也就算个皮包公司,因为其营业范围不符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部门肯定不会予以注册。这第一关———工商登记关,“小偷出租”本属于非法经营,绝对没有过关的可能。
先天不足,后天也难弥补,这第二关———效果关,恐怕也难遂人愿。小偷有两种,一种是惯偷———以偷为生;另一种属于顺手牵羊型———拾点小惠。对前者,如此游街“苦肉计”治标不治本,未必能对其有威慑作用;惯偷说不定心里还嘲笑游街者“偷技不高”,以偷为生者,早将廉耻抛在一边。对后者,可能会有些许吓阻效应,但是副作用也无穷———一旦被消费者戳穿,反而影响商家声誉,大家做的是“秀”,难免破绽多多,处心积虑一旦遭人检举侵犯人权,真是有理也说不清。
何况还有一堆的合法关要过。侵犯人格权首当其冲,小偷也有人格,以“假小偷”来震慑真小偷本身就不合法,做秀过程中还侵犯假小偷的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另外,除了公安机关,无人有权拘留他人,更何况让人游行示众这种在现代社会中不合人权观念的行为。真小偷都无权逼人游行,更何况假小偷?
如果商家接受这种欺骗行为,就与“小偷出租公司”形成共同欺骗。商家最重信誉,如此以来得不偿失。
如此“创意”,算是小聪明用歪了;若要实践,回到几百年前的封建社会恐怕还行得通。“小偷出租”,一摊混水,谁敢来趟?(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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