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6月15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一起沸沸扬扬的公安民警枪击普通百姓的案件,历经近5年半的时间,终于落下了大幕。近日,被枪击伤左腋的韩如霞,收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原山阴县公安局民警刘宏胜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宏胜和山阴县公安局一起赔偿受害人李智堂和韩如霞各项损失共计近70万元。
1999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山阴县岱岳镇26岁的居民李智堂和朋友喝完酒后,坐上张新海的摩托车,驶上了该镇的中商街去办年货。突然,一个大个子驾驶着摩托车从对面快速驶来。就在两辆摩托车快要撞着时,双方都急刹车停了下来。李智堂下车后就和大个子吵了起来,随即打在一起。只见大个子从腰间抽出一把五四式手枪,打开保险,推弹上膛……“砰”“砰”两声枪响过后,李智堂倒在了血泊中。与此同时,该县合盛堡乡黄巍村的6岁女孩韩如霞蹲在地上,嘴里也流出了血。
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证明,在山阴县岱岳镇中商街广场丁字口南的街道,食品公司肉铺附近的街面上,发现两处血迹。在江源毛线店和老字号家传钟表店之间的窗台上,发现两个跳弹形成的擦痕。
驾驶摩托车的张新海目睹了枪击的全过程:“我将车停住,刘宏胜也停住了车。李智堂下车就对刘宏胜说:‘骑这么快想死呀。’口气很硬,因为刚喝了酒。刘宏胜当时啥话也没说,我让李智堂走,李智堂说:‘这×,咋的。’刘宏胜就支住摩托车,走到了李智堂跟前说:‘后生,想闹?’两个人就对打开了。刘宏胜从腰间掏出了手枪,我忙往后拉李智堂,只听‘砰’的一声枪响,李智堂就跌倒了。刘宏胜让我快去寻车往医院送李智堂,我寻了一辆三轮车过来时,刘正背着李往中医院的方向走。走到文化馆跟前还发现了一个受伤的小女孩,就一并送到中医院抢救。”
李智堂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为遗留颅骨缺损,上矢状窦栓塞,双下肢瘫痪,定为二级伤残,已构成重伤。朔州市公安局鉴定后认为,韩如霞左腋下系枪弹击伤,经手术治疗取出弹头一枚,目前左手上举受限,属于轻伤。山西省公安厅重新鉴定后,也认为其已构成轻伤。
2002年8月7日,刘宏胜一案经上级指定异地审理,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刘宏胜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李智堂各项损失23万元,赔偿受害人韩如霞各项损失1.5万元。山阴县公安局赔偿受害人李智堂各项损失10万元,赔偿受害人韩如霞各项损失5000元。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李智堂、韩如霞认为民事赔偿金额过低提出上诉;被告刘宏胜认为刑事判决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且有自首立功情节,也提起上诉;山阴县公安局则认为,刘宏胜击伤他人完全是个人行为,公安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请求改判。
2003年9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朔州公开审理了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刘宏胜身为公安民警,故意掏枪,推弹上膛,无人拉拽时连开两枪,公然射击普通群众,影响恶劣,应予严惩。未造成死亡后果,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当,刘宏胜的自我辩解证据不足,故维持一审的刑事判决。一审对韩如霞判定的民事赔偿金额适当,维持原判。但一审对李智堂判定的民事赔偿金额不当,依法改判为:由刘宏胜赔付40万元;山阴县公安局对枪支疏于管理,对伤害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赔付李智堂27.6万元。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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