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制定的和平宪法明确禁止向海外派兵。到了上世纪90年代,日本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后,就试图向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发展,频频突破和平宪法,在向海外派兵问题上不断松绑。
1991年,日本政府强行突破宪法限制,将海上自卫队的扫雷艇开进波斯湾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向柬埔寨派出首批维和部队;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卫队法》把海外军事活动作为自卫队的重要职能。
到了上世纪 90年代中期,日本的防卫重点由北向西转移,不断强化日美安保体制。1997年9月,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出台,明确将台湾海峡未来战事包括在范围之内;1999年5月,日本通过《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2001年10月,日本通过了小泉提出包括《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修正案》在内的“反恐法案”。根据这些法案,日本可在国内外协助美国进行反恐活动。
2003年6月,日本又通过了极具争议的“有事三法制”,认定日本首相在危急时刻可不经过国会同意直接派部队采取军事行动。随后日本决定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这也是日本在二战结束后首次向一个仍处于战斗状态的国家派遣自卫队。
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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