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过两年苦苦追求,刘先生不仅没有得到女友的芳心,却连自己送给女友的手机和轿车都要不回来。无奈的刘先生只好与昔日女友对簿公堂。近日,东城法院的一纸判决告诉刘先生,如没有结婚,他有权利要回恋爱期间的赠予品。但由于证据有限,刘先生只争回了POLO轿车款12万余元。
据39岁的刘先生介绍,2001年和陈小姐刚认识时,感情发展很快,不久就谈婚论嫁。在那种情况下,当陈小姐提出想买车,刘先生爽快地答应了。当年的3月份,两人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选中了一辆价值12.55万元的POLO轿车。户名登记的是女友的名字,而钱是刘先生掏的。过了不久,刘先生还为女友换了一部2600元的诺基亚手机。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8月份,两位恋人分手了。当刘先生提出要回贵重物品时遭到了女友的拒绝。
庭审时,刘先生的女友坚称车是自己买的,因为户名和发票都是自己的名字。于是刘先生掏出了“杀手锏”———他买车时划款的银行存折。买车当天,这张存折上划走了11万元。
法官查证,钱的确划到汽车销售商的账户上了。据此,法官认定这辆POLO的车主的确是刘先生。由于手机是现金购买,没有凭据证明手机是刘先生出的钱。
审理此案的杨法官告诉记者,刘先生的婚前赠予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即最终以结婚为目的。而陈小姐在接受这样的馈赠时也视为接受了这种附加条件。因此双方一旦恋爱不成,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由于刘先生只有掏钱买车的证据,因此他只要回了轿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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