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公司在南京某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使用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的照片,由此引发官司。昨天上午,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最终以南京某报社赔偿4200元了结。
不久前,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下称美好公司)发现他们制作的《美好景象图片库》中的一张图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南京某公司用在了报纸上做商业广告,美好公司称他们为制作这些图片花费了不少钱请模特与摄影师,而南京该公司及报社此举不但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也让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美好公司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刊文赔礼道歉。
据悉,美好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专门从事风景、人物的图片制作。该公司拥有《美好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作品已于2001年6月25日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该公司所制作的图片通过自己的网站以及出版图书等形式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江苏省无锡、常州、南京、扬州等地的一些广告公司,获得美好公司的摄影作品后,在刊登的广告中擅自使用这些作品,以致被控侵权。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美好公司已经连续在江苏范围内打了67起侵犯著作权官司,涉案金额高达340多万元,已获赔偿120多万元。虽然该公司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但此系列案件却引起江苏法院的高度重视。据悉,江苏省高级法院在积极应对这些案件的同时,向省内许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警惕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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