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华东)璧山县消委昨天发布消费警示:餐馆、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于法无据,消费者应大声说“不”。若在璧山县的餐馆、酒店消费,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可向县消委投诉。据悉,我市消委系统以前对此尚无明确态度。
餐馆和酒店的说法据介绍,针对消费者的投诉,璧山县消委近期对全县近500家餐馆、酒店进行了调查,发现90%%的餐馆、酒店都打出了“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告示或声明。
餐馆称,他们是按照县餐饮商会的决定执行的,而县餐饮商会的决定又是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做出的,“只要贴出了告示、声明,并明确告知了消费者,就视为消费者接受了‘要约’。”消委和专家的说法
对于餐馆的说法,璧山县消委并不认同,他们请来相关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是: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消费者进入餐馆或酒店消费时,有权只选择其中一个项目进行消费,无须同时选择两个项目。与会人士认为,“自带酒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
璧山县消委同时认为,《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有,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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