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于海欣)一乘客乘坐公交10路汽车时遭到他人殴打,乘客被打昏醒后的第一句就是:“司机师傅请报警,别开门,不能叫他跑了……”然而,司机没有报警,打人者遂逃走。由此,乘客将赔偿责任归于公交公司,并将公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王某在诉状中称,2004年4月3日晚上10:30左右,其在47中的公共汽车站乘上开往西站的10路汽车。当车行驶到丁字沽一号路附近时,原告在车上遭到他人殴打。王某称,自己被打昏醒后第一句话就是让公交车的司机报警,并希望司机不要开门,别让打人者逃跑。但是司机马某没有救助也未报警,而且开门叫歹徒逃走。后民警及时赶到才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及相关费用达7600余元,后终因垫付不起继续治疗的费用而被迫出院。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10路汽车所属的某公交公司身为客运单位,依法应保护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但被告不仅对原告遭受不法歹徒殴打视而不见,并且协助歹徒逃窜,造成公安部门至今未能破案。基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今日法庭上,被告方公交公司陈述了与原告诉称不太一致的事实经过。综合当时在场的10路司机的介绍,被告方称,事发之时10路车正在站内上下乘客,车厢内突然发生打人事件,司机听见有人喊,让关上车门,于是,司机立即关闭了车门。但随后,有一男一女敲打车门要求下车,司机见状并未开门,而那男子却上前走到驾驶室附近,威胁司机,并动手打了司机,接着自己在操作盘上胡乱按钮,并最终打开了车门。基于这样的事实,被告方认为,首先,车厢内发生打人事件与司机毫无关系,司机没有连带责任;其次,司机在事发后已采取了关闭车门的措施,而最后打人者逃跑也并非司机打开车门放走的,所以,被告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记者从法庭上获悉,事发起因是因为车上一陌生男子与女原告开玩笑,由此起了争执,陌生男子随即殴打了原告。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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