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法院采信方式引起质疑,成都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早报讯(记者李晓波)没有房屋造价评估资格的水泥厂退休员工咋能当“评估人”呢?他做出的评估鉴定法院能采信吗?日前,彭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因出现了不少离奇现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此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了抗诉。
起因合建农家乐起纠纷
据了解,这起民事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是,2000年5月20日成都人吴某某和彭州人廖某某签订了《联合修农家乐合同》。合同约定,吴出资金,廖出土地、并拆除廖旧房的木材作新修农家乐的材料。农家乐修好后,产权双方各一半。2001年农家乐基本完工时,双方因产权发生了纠纷,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投资款。
2002年4月4日,彭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作出了对农家乐工程造价及木材价格的鉴定报告。该报告书上写明鉴定评估人为张某某,复核人为王某某。
2002年5月27日,法院在宣判此案时,认定了张某某、王某某作出的鉴定报告。其判决结果是,农家乐产权归被告所有,但被告要退还原告12万多元投资款。
焦点评估资格成关键
法院判决后,被告廖某某不服,认为法院对农家乐工程的造价及木材价格的鉴定认定有误。一、做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张某某只是一个水泥厂的退休员工,不具有房屋造价评估资格证,他无权做房屋造价评估鉴定。二、鉴定报告的复核人王某某也只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没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就当事人的反映,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张某某的确没有房屋造价评估资格证,而王某某只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没有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日前,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了报告,提请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提出抗诉,据悉,成都市中院已指定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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