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不用面对面也能把离婚的案子办了
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漫琪,通讯员宿华文、陈海凌报道:本月10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将一份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寄往远在大洋彼岸的加拿大,至此,一宗几经周折的涉外婚姻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这是龙湖区法院首次利用传统送达方式与现代通讯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审结了一宗涉外婚姻案件。3封“伊妹儿”(E-mail)往返飞越大洋,当起涉外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和主办法官沟通的使者,为案件的高效审结立下汗马功劳。
被告远在加拿大
去年6月9日,汕头市民陈女士向龙湖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诉状称,陈女士与李某于1999年9月在汕头登记结婚,由于李某早已移民加拿大,两人结婚当年的年底,李某便独自返回加拿大,从此二人分居异国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离婚。
法院受理后碰到的首要难题便是:如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如果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封递交给加拿大籍被告的起诉状,一般应该用外交途径送达。然而程序繁琐,周期相当漫长。
“伊妹儿”助审越大洋
该案合议庭法官经过认真研究后,决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直接向被告人李某发出应诉材料,不久法院即收到由李某签名的邮件接收回执。
然而到了开庭时间,被告人李某却没有到庭。第二个难题接踵而来———邮件回执单上的签名是李某本人的吗?为什么他没有到庭应诉?由于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李某,主审法官灵机一动,决定向李某发送一封电子邮件询问,李某很快以电邮回复确认。
法院判决跨国离婚
由于李某只能用英文发送回复电子邮件,然而英文邮件在中国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无法作司法鉴定。于是,合议庭再次发电子邮件要求李某送一封书面答辩状到我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后寄回汕头法院,但李某答复其所在的城市没有中国领事馆。合议庭又发出第三封电子邮件,要求他将身份证件连同答辩状一起寄来。
在收到李某的相关材料后,今年4月底,龙湖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6月10日,龙湖区法院根据李某电子邮件的要求向其寄送了该案判决的生效证明书。(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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