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郭宝昌拍摄的《大宅门》续集侵权为由,将续集的拍摄方和制作方共6家公司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昨天,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郭宝昌为电视剧《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深圳海王公司与郭宝昌签订合同,约定由海王公司享有《大宅门》的著作权,后海王公司又将《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让给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但据其调查,由各被告合作拍摄制作的《大宅门》续集在未经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多处使用与原告拥有版权的《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并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和授权电视台播放该续集,其行为侵犯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据此,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万元。
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认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他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与此相应,中视传媒也就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此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这意味着在《大宅门》播映后,郭宝昌有权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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