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佳)新的“道路交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实施,那些在今年5月1日前已投保三者险且投保期不足一年的车辆,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该按照哪种标准赔偿受害的第三方?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给出司法解释:仍可沿用此前保单上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5月1日正式实施后,社会各界和保险业对5月1日以前签发的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确实产生了分歧。因为保险公司在制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并据此厘定对应的费率。《解释》出台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而机动车保险单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就是说,2004年4月1日签发的保险单,责任截止期为2005年3月31日。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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