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后,和儿子共同生活的母亲携子再婚,婚后让和前夫生育的孩子随了继父的姓。此行为引起孩子亲生父亲的不满,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改回儿子原先的姓名。日前,他的诉请得到了南汇法院的支持。
李先生和张女士在1998年10月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生活,李先生的父亲思念孙子心切,经常到张女士的住处去看望,但每次都遭到拒绝。万般无奈,他只好到幼儿园去看望孙子。一天在幼儿园里,他突然发现孙子的姓名全改了。经询问,才知2003年5月张女士再婚后,就把儿子改为继父的姓并重新起了名字。
此时李先生在外打工,无暇顾及此事,就委托自己的父亲找张女士交涉,要求把儿子的姓名改过来,张女士始终没有这样做,于是李先生的父亲就以李先生的名义把张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是李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生子女,他的姓名是当时双方共同决定的,离婚后孩子虽同母亲生活,但仍是父亲的亲生孩子。张女士再婚后,在没有征得孩子亲生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孩子改为继父的姓并重新起了名字,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判决张女士恢复儿子的原姓名。宣判后双方没有提起上诉,现孩子已重新使用原来的姓名。
我国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异的母亲重新组建家庭时,出于对前夫的报复或者让年幼的子女长大后不知生父是谁,在没有征得前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认为这样就可以达到目的,殊不知这样做既不合情理,也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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