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阳)以《大宅门》续集侵权为由,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续集的拍摄和制作方共6家公司索赔800万元。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虽然中视传媒告的是公司,但和郭宝昌密切相关。因为他不但创作和导演了续集,还担任拍摄续集的深圳大宅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视传媒代理人介绍说,1996年10月14日,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宝昌签署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郭宝昌将电视连续剧《大宅门》的著作权转让予海王公司。2000年3月22日,海王公司将《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让予中视传媒。但是,《大宅门》热映后,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和世纪英雄、华谊兄弟等共6家公司合作拍摄、制作了《大宅门》续集。续集中未经中视传媒同意,多处使用与《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已构成侵权。
对此,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认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他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与此相应,中视传媒也就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此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设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
由于被告太多,需要逐一表明态度,至中午休庭前才质证完毕。7月6日,合议庭将召集双方对关键证据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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