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邹桂)自称为维护集体荣誉,公交总公司335车队的两名队长竟不惜帮助肇事司机销毁证据,并指使相关人员作伪证。昨天,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坐到海淀法院被告人席的两名队长后悔不已。
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2月18日8时许,公交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335路车队司机聂某驾驶公共汽车,行至海淀太平路盛鑫饭店门前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红色正三轮车发生碰撞后,三轮车将行人撞倒在人行道内,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队队长刘某在接到聂某的电话汇报后,指使聂某驾车离开现场。之后几天,刘某伙同另一安全队长陶某,擅自将肇事车辆修复,掩盖事故痕迹,并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虚假证词及证明,称肇事车辆当天并未出车,同时还指使知情者对事故做虚假陈述。
检察机关认为,正是由于两名队长的虚假证词,致使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做出三轮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以此将梁某逮捕。虽然随着公安机关对案情的进一步调查,最终确认聂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仍造成了梁某被捕的事实,故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对此,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具车队证明,称两人曾获得行业内的数次奖励,而且车队也曾是公交总公司的先进车队,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或缓刑处罚。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做法也表示后悔,称这么做都是为了维护集体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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