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6月16日消息经典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影响了整整一代人,至今仍为人称道,然而近年来,关于《霓虹灯下的哨兵》的官司却一直不断。2001年6月,该剧的作者之一沈西蒙和他的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自由撰稿人胡喜盈提起侵权诉讼,至此,这场在沪上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官司从上海又打到了新疆。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要求胡喜盈赔偿沈西蒙、张军各1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驳回张军、沈西蒙的诉讼请求。
据都市消费晨报报道,2001年3月,《霓虹灯下的哨兵》剧新剧组成立大会在上海南京路好八连驻地召开。自由撰稿人胡喜盈以《新民周刊》特约记者的身份参加了成立大会并拍了照。2001年5月7日,胡喜盈在《新民周刊》社会万象栏目,以特约撰稿人的身份发表了题为“《霓虹灯下的哨兵》再惹著作权风波”的文章,并配发了一张沈西蒙在成立大会上发言的照片。
在这篇报道中有关沈西蒙要求确认吕兴臣不享有署名权的官司的描写中,胡喜盈写道:沈西蒙年事已高,因不忍心打扰他,笔者采访了他的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张军律师。沈西蒙生于1919年,现已封笔不写了,常住医院治疗。他的家人目前都在美国,他夫人支持沈西蒙打这场官司。沈老想表达的意思是他不承认吕兴臣是《霓》话剧剧本的作者之一。另外,张军去拜访了正在患病中的漠雁,漠雁也签了请张军代理的委托书,并表达了与沈西蒙相同的意思。张律师说漠雁的意识、思维是健康的。
就是因为这段文字和配发的沈老照片,2001年6月28日,沈西蒙和张军以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为由将胡喜盈告到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各10万元。沈老认为胡喜盈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偷拍照片,向周刊投稿发表,对他构成肖像权侵权。张军认为,胡喜盈没有经过调查,也未采访过她,用大量不实之词杜撰文章,对她构成名誉权侵权。
2002年8月20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中说:“被告胡喜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胡喜盈所撰写的‘《霓虹灯下的哨兵》再惹著作权风波’的文章中有大量不实之词,侵害了张军的名誉权,被告胡喜盈未经原告沈西蒙同意,在文章中使用了沈西蒙的一幅照片,其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胡喜盈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西蒙、张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各10万元。
2003年12月19日,胡喜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案件。
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判断公民是否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以其是否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而本案涉案文章措辞中性,没有侮辱张军人格的词句和事实。另外,胡喜盈在《霓》剧剧组成立大会上抓拍的沈西蒙的照片属时事新闻照片,故不构成肖像权侵权。(编辑: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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