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媛(化名)在永安上学途中惨遭火车碾轧致右腿截肢,于是她的父亲陈先生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但没想到遇到这样的怪事:铁路部门给出的赔偿标准竟是酌情“解决粮票”(注:早在上世纪90年代粮票就禁止流通了)及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处理事故中最重要的部门是早已经不存在的“革命委员会”。
火车夺走小学生右腿
6月13日上午,在三明市第二医院的病房里,小媛躺在白色的病床上,显得格外虚弱,她的右腿已被截肢,大腿的根部包着纱布,渗出淡淡的红色。
小媛的母亲说,5月11日下午1时30分,小媛上学时被一列离站的火车轧断右腿,送到医院后,医生认为被轧断的腿破坏严重无法接上,就进行了截肢。“孩子今后的路该怎么走啊?”一个月来,小媛的母亲整日偷偷躲在病房的门口直掉泪。
按规定最多救济150元
事故发生后,为了救治小媛,小媛的父亲陈先生很快花光了所有积蓄,向亲友借来的钱也花得差不多了。无奈,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他来到永安铁路车务段进行索赔。车务段安全技术科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文件告诉他,由于事故责任不在铁路方面,按照规定铁路部门一般只能给予80元到150元的救济款。陈先生注意到,工作人员出示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室于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名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中写有“革命委员会”等字样。
《规定》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有内容如下: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因致伤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
无新法规代替旧规定
对于上述赔偿标准,陈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说,《规定》已经沿用25年,按照当初的人民币市面价值折算,如今应得到的赔偿显然不止50元至150元;如今粮票已经不用了,文件中却涉及补偿粮票的问题,简直有点荒唐。他质疑说:明明是暂行规定,为何能沿用至今?
对此,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安技科张工程师说,目前由于国家对此《规定》还未有新的法规代替,因此他们经手的火车事故赔偿纠纷一直都是依照这个标准调解。
同时,铁路公安和车务段已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事故为路外伤亡事故,小媛违反了铁路相关的交通规定,应负全部的事故责任。但鉴于小媛家庭经济困难及此事对小媛造成的伤害较严重,铁路部门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她的医疗费进行适当的补助。具体补偿的数额还没有确定。
赔偿标准不合实际
6月13日,就该《规定》福建省中美律师事务所的张育己律师指出,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革命委员会”在处理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中担任着重要的任务,直接管理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事故调查中拥有安排、调度人员,监督和督促事故处理进程的权力;在重大伤亡事故中,作为管理部门中的一环,起到上下衔接和沟通的作用;在最终理赔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断赔偿数额。但就是在事故处理中起到如此重要作用的“革命委员会”,如今已经不存在,那么它的职能究竟该由谁来替代?文件中根本没有说法。
同时,粮票已不流通,文件中关于赔偿粮票的规定严重背离现实,已经不具备实际操作性,这样的法规已经失去了严密性。同时,文件中的赔偿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他认为,既然文件中提到可“酌情”给予赔偿,文件第9条也提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那么当地政府机构就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新的赔偿标准。张律师表示,“如果当事方对处理结果不满,还可以提起上诉。”张律师说,“法院在审理时,对不具操作性的法规一般不会采用,而会挑选最实用、最科学的法律条款去衡量。”(据《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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