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全国特大的涉嫌侵吞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案在广州中院开审,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长春出庭受审。新闻报道说:庭审时,当被法警带进法庭,薛长春竟一点都不像个犯罪嫌疑人,满面春风又笑容可掬地与亲朋好友打招呼,而在接受法庭讯问时,更像是以往主持会议时一样,清晰响亮地回答每个问题。在回答检察官的询问时,薛长春总是滔滔不绝,说一些与案件无多大关系的话。(《信息时报》6月16日报道)
这则新闻读后叫人觉得有点心里不是滋味。试问:作为一个出庭受审的公民,究竟要怎样才“像个犯罪嫌疑人”?
难道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够“满面春风又笑容可掬”、而必须哭丧着脸?犯罪嫌疑人“清晰响亮”地回答每个问题也不对?诚然,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应该态度诚恳地回答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避免说一些与案件无多大关系的话。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作辩护,有权把任何认为有助于为自己减轻罪责的话说出来。
笔者无意为贪官开脱。但是,从法理上来讲,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犯罪嫌疑,然而在法庭没有作出判决正式宣布其有罪之前,就不应该将其当作罪犯看待,而应该依然将其视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尊重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在本次庭审中,薛长春否认了检察机关对自己的全部指控,为自己所做的是无罪辩护,换言之,他本人也依然是把自己当作一个无罪公民来看待的。因此,他在法庭上从容自如,态度和蔼,回答问题时语言清晰响亮,这些其实都是很正常的举动,也可以说是他享有的正当权利。甚至,薛长春能够在法庭上有这样的表现,实际上正好说明了我国当今诉讼法律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了科学性和正义性。
所以,“一点都不像个犯罪嫌疑人”,这种观点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对犯罪嫌疑人的歧视,即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就不应该这么轻松自在,这显然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有悖我国当前的法制精神,因此有必要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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