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之五岳散人专栏
本期专栏作者
刘洪波:《长江日报》评论员
从根本上讲,恐怖主义是与生命价值根本背离的观念,无论它“针对”谁,都是人类的共同敌人。打击恐怖主义,是使人免于横死,是保障人类生的权利,而不只是保护哪一国、哪一族、哪一部分人的利益。
近日,上海徐汇区教育局贴出皇皇公告,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在上海借读该区的学校作了一个详细的规定。有规定自然是好事,因为按照规定做事,不论多么艰难,总有办成的可能。要是没有规定,虽然也可能办成,但手法可能就相当不堪了。
这个规定立意不错,好像是要取缔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让上海的外来人口子女得到正规的教育。在孩子有可能得到正规的教育的同时,也让这些做父母的知道了“正规”的含义。
在这个规定里,作为没有上海户口的外来人士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农民,而且是得到户口所在地政府准许的进城务工的农民,这些文件需要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父母和孩子的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的上海暂住证,要一年以上的(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在上海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此外,还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明,接种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学籍证明、转学证明,借读中学的还要看小学毕业的证明。最后,在规定时间、规定学校报名和考试,名单上报到教育局后,由教育局决定是否接收。
要是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些证件与身份证明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有其必不可少的重要性,就是觉得让一个来上海打工的人随身携带如此众多的证明文件是件比较滑稽的事,这些文件要是全部带在身上,恐怕是要专门置办一个公文包了。难道,到上海打工的农民朋友都是民营企业家,都有这么一个专门放各种身份证明文件的公文包?
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好像是这么说的:有教无类。按照我的古文知识,这意思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有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不因为他的出身与其他因素而有所差别。在法律或者规则上,程序正义是保证实质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这个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是正常的,毕竟国家每年要对教育进行大量的补贴与投入。
但法律或者规则还有另外一种意义,就是程序的实施,不能明显造成对最终目的的妨碍。程序本身不是目的,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验证这些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什么?让孩子上学。要是把程序过于看重而对这个目的造成损害,程序本身就谈不上“正义”两个字了。
在上面那些严格的规定里,至少有些条目是把某些范围的人排除在最终目的之外的。比如聘用合同那条,就排除了很多自由职业者子女受教育的机会;户口所在地签发的进城务工的证明,更是对我们《宪法》中关于人民自由迁徙、劳动权利的违背。
孔子说的话虽然被后人经常引用,但后世不是完全按照他的话去做的。至少我就知道在我们古代的时候,有几类人的子女是不能到科举考场的,其中有做买卖的伙计、唱戏的戏子等。这些人的子孙在几代内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在那个年头,科举考试也要出示各种证明文件,以此证明自己具有考试的资格。规则倒是挺严谨的,奈何“刘项原来不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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