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福州市委办、市政府办昨日转发《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指出,事业单位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提前退岗休养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所在单位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将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该规定指出,在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被撤销、转制、改制、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应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被撤销、转制、改制、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其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接续等问题,按照榕委办[2003]16号文件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被撤销、改制后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进行清偿,清偿标准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单位资产够清算的,应一次性缴入机关社保机构;若资产不够清算且本系统又不能自求平衡解决清偿费用的,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分年度(最多不超过5年)拨付给机关社保机构。被撤销、改制后主体不存在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离休及“5·12”干部的“两费”预留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资产够清算的,应予预留;单位资产确实不够清算的,“两费”可暂不预留,由财政统筹解决。
规定指出,被撤销、合并或精简编制的事业单位,在人员分流期间,工资基金不再另行建册。其中,仍保留的单位,应按规定把续聘人员与分流人员分开,在同一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待人员分流后逐个核减;更换名称或合并的单位,应重新换册;撤销的单位,原工资基金手册继续使用至人员分流结束。
政策链接
被撤单位人员分流安置规定
事业单位被确定撤销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离退休(职)人员、提前退岗休养人员。被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自找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调转手续;没有自找单位的,应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榕委办[2003]16号文件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转、改制单位分流安置办法
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转制后的企业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不包括符合规定的提前退岗休养人员),然后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离退休人员和提前退岗休养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愿到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可自找单位申请调离,也可提出辞职,领取辞职金。
事业单位整体性改制为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原单位应与职工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合并、精简编制单位分流安置办法
该规定指出,市直主管部门对于本系统内分流安置工作未完成的,该系统的事业单位不得补充工作人员。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全市市属事业单位编制缺编和人员需求情况,对部分分流人员进行调剂安置。
对于全市调剂和系统内部消化的分流人员,原则上安置在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
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流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或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分流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需要分流到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必须按照榕委办[2003]16号文件办理。
本报记者 阙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