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销售电价平均上调3.4分
本报讯 从6月15日起,北京的销售电价将平均每千瓦时上调3.4分(含税)。此次电价调整范围为除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居民用电也将作出适当上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发改委正研究方案并将召开价格听证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执行。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不作调整。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凡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分别在规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高2分和5分。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缓解北京市用电紧张的状况,对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三个月内执行季节性电价,低谷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1%;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的平时段电价,在现行各类用电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 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北京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288元。据悉,此次调价主要用于解决电网投资还本付息、电厂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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