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机动车行驶证变更登记得不到办理,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迎泽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但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不具备变更登记的条件,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太原中保汽车销售公司诉称,2001年案外人郭某与本案第三人白玉堂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将晋A07584解放牌货车转让给白玉堂,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公司为白玉堂担保,向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并暂时保留了所购车辆所有权,申领了车辆行驶证。当年10月,被告核发了该车的《车辆行驶证》,行驶证记载该车车身长度为7.2米,但实际应为7.6米,为此,第三人白玉堂多次因车证不符被交警扣罚。公司多次与被告所属车管所协商,要求其更正行驶证记载之车身长度,但均未被更正。
被告市公安局称,车管所对该车及证件进行了查证鉴定,结论是该车实际车厢尺寸为7600×2300×550,国家标准注册尺寸为7500×2300×550,并且该车发动机缸体更换、轮胎型号变更、钢板变更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安装后防护装置,也未进行2003年年检。故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要求,应当进行恢复原状并对该车审验合格,方可根据国家统一标准注册参数进行变更。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机动车的发动机缸体、钢板、轮胎的变更和不安装防护装置以及变更车厢长度的做法,均不符合规定,且未进行年检。原告及第三人应将该车恢复至符合国家规范的状况后再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故判决驳回原告太原中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刘友旺田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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