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8日讯本报刊发了《骑车妇女一头扎进无盖排水井》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今日记者在哈市建委了解到,2003年11月18日,乡政街路桥改造工程结束后,施工方和维护方已经签定协议,规定自2003年11月18日起,乡政街路桥由维护方市排水公司负责维修、养护,而市排水公司称,虽然他们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没有盖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今日上午,记者与伤者家属共同来到位于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号的哈市建委公共事业协调处,该处工作人员马秉义告诉伤者家属,应到市建委信访办去查找无盖排水井的相关责任单位。而哈市建委信访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市建设处负责各项工程的建管交接工作。经与城市建设处处长姚鹏沟通后,信访办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文件,证明了乡政街路桥工程已进行了建管交接。建设单位是哈市乡政街路桥改造工程指挥部,接收单位是哈市排水公司。在《乡政街路桥改造工程排水设施建养交接协议书》上面写有:自2003年11月18日由哈市排水公司负责上述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协议书上分别有主持方哈市建委、建设方哈市乡政街路桥改造工程指挥部、接收方哈市排水公司三方的签字,但都没有加盖公章。
而在三方协议上签字的哈市排水公司的负责人丛天荣则表示,虽然协议上有她的签名,但没有盖公章,所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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