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最大数额的财产保险纠纷案,原告太原泰国古式按摩宫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经过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近日结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太原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4384473.12元。
1999年12月,太原市环保局以原告燃煤锅炉排污超标为由,将太原泰国古式按摩宫用于经营的锅炉查封,按摩宫停业。停业后,古式按摩宫内仅有几个值班人员留守。2000年1月30日凌晨,因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原告经营场所发生火灾。经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消防科认定,2000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太原市旱西关街38号泰国古式按摩宫发生重大火灾,烧毁玻璃幕墙、室内装潢及电器设备等,直接损失602173元,起火原因系电暖器温控系统故障导致高温,烤着床上棉织物,然后蔓延起来。当日,该消防科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对按摩宫罚款35000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早在1999年8月30日,太原泰国古式按摩宫即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火灾发生后,按摩宫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通知按摩宫提供相关资料。按摩宫告知保险公司,会计凭证等有关材料在大火中被全部烧毁无法提供。2001年3月29日,原告太原泰国古式按摩宫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1753.8795万元。
原告太原泰国古式按摩宫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定值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基本符合最大限度维护原告自身保险利益的目的,应以诉讼请求1753余万元予以赔偿。
火灾的实际损失因缺乏估损结果无法确定,经双方同意,法院于2001年1月31日委托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现价鉴定、损失原因鉴定、估损、理算。广东方中公估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03年5月作出公估报告书,估损结果为人民币4384473.12元。
针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法院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咨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0月31日就有关问题予以答复。市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向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公安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结论,本次火灾属于意外事故,火灾发生时间为2000年1月30日,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此,保险责任成立,依据我国保险业对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赔偿普遍适用的计算方法,经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赔款理算金额为人民币4384473.12元。该理算金额是被保险人原告所受的直接损失,以此为依据赔偿,符合《保险法》的补偿原则。鉴于目前我国《保险法》尚无定值保险的明确规定,故原告的请求超出上述理赔金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太原泰国古式按摩宫保险赔偿款人民币4384473.12元。一审判决后,太原市泰国古式按摩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邦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