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温铁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简称《中改》)杂志刊发了一组关注国企改制的报道,其中一篇对华侨房屋改制进行了个案研究。这篇调查报道引起了华侨房屋的强烈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改》的消息源来自华侨房屋内部职工的举报。面对公开审理的质证程序,《中改》除非让“线人”们公开作证,否则并无胜算,但这些主要的“线人”有的还在华侨房屋工作,公开作证将使“线人”面临风险。温铁军说:“我们决不会给出消息来源。假如因此败诉,作为法定代表人,我会拒绝执行这个判决,甚至为此负刑事责任也在所不惜。”(6月15《望东方周刊》)
《中改》杂志面临的两难选择,其实也是中国媒体共同面对的困境。如何保护新闻消息来源,保护“线人”安全,在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虽然保护消息来源是国外媒体几百年来的职业道德,但是在中国,无论从媒体自身职业道德角度,还是国家立法的角度,都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保护消息来源,首先是媒体的义务,是媒体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媒体为了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如果媒体不能保护消息来源,使消息提供者处于不安全状态,长此以往就不会有人主动与媒体合作,提供消息,接受采访。如果人们因为自身承担太大风险,拒绝向媒体提供消息或者拒绝接受媒体的采访,媒体还能发展壮大吗?然而,媒体至今实行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并无任何保护消息来源的条文,由此可见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媒体的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媒体忽视保护消息来源的现象很常见。有些采访对象和消息提供者,可能会因为报道而在利益上、社会评价上、人际关系上都陷入不利状况,有的甚至遭到打击迫害。然而,有的媒体却把需要保密的消息提供者赤裸裸暴露在镜头面前;有的媒体还骗取有污点的采访对象的信任,得到采访内容后却去报案;有的媒体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为了表明清白,立即把消息提供者的情况和盘托出。这些做法,很值得商榷。
保护消息源,是保护媒体正常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新闻自由的需要,除了媒体自律,国家立法保护显得尤为必要。世界不少国家立法给予媒体拒绝向行政司法当局提供消息源的特权。在英国,1981年通过的藐视法庭法令第10条,对拒绝透露消息来源的记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该法令阐明:任何法庭不得要求任何人透露任何包含在他应负责的出版物中的消息来源,任何人也不会因其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犯藐视法庭罪;除非能令法庭满意地证实为了正义或国家安全利益或为防止混乱和犯罪,有必要透露消息来源。在美国,1981年2月,新泽西州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在刑事案中,被告必须证明被传讯的记者所拥有的材料与该案有关,而且无法从任何其他途径得到这些材料,否则不询问记者。在美国现已有26个州制定法律保护记者不披露机密新闻来源的权利。
我们由于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媒体在诉讼中的败诉率远远高于美国。美国媒体败诉率只有8%,而在中国,媒体败诉率高达70%。这是不利于传媒业发展和舆论监督开展的。国外立法保护媒体消息源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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