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见习记者林海文)广西自己的“治超”实施方案已于6月20日与“治超”行动同步出台,其中的内容是对国家七部委的“治超”实施方案进行了细化。以下是方案内容节选:
规费抵退7月开始
对于如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的吨位计量,高于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的,其多征部分规费从2004年7月起按规定抵退;低于的,其少征部分规费不再予以追缴。
“特例”车需通行证
广西“治超”实施方案中规定,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罐车等“特例”车,超过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的,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
其中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廓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货车总高度为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交通、公安分别罚
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分装)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符合超载超限标准前5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第6种情形的超载车辆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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