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早报记者专访,《教育法》中早就有相关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的条款
早报讯(记者何筝陈昊)本报19日报道的《再差的学生学校也不能开除》引起成都市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昨(22)日,成都市教育局相关负责同志明确表示,成都市一直都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高中阶段(普高、职高等)学校的相关规定也正在进行修订。
这位负责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基于这两部基本法律,成都市教育局多年来一直坚持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
“学生的辍学率是我们考评学校的一项基本内容,在规定和考评的监督下,学校不可能轻易开除学生。同时,我们加大了对经济贫困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确保每一个中小学生不因经济贫困而辍学。”这位负责人提供了两个数据:2003年,由于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成都市小学的辍学率为0.2%;初中辍学率为1.21%。他还透露说,成都市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等也正在根据刚刚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学籍管理、处罚规定等进行修订。
至于未成年犯为何七成都是辍学学生,他表示,辍学的原因很多,基层教育工作者三番五次劝说学生返校上课的情形举不胜举,“学校的确应该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方面承担主要职责,同时,家庭、社会各方面也应给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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