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保证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不推诿扯皮。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对举报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能够反馈的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并将调查结果公示21天。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坚持随申请随办理,只收取5元工本费。
五、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2003年焦作市政府令第三十四号规定进行救助。县市区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需要医学鉴定的除外)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对象。
六、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年组织一次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鉴定对象经县级计生部门核实后,参加市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在省计生委质量抽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果通知。
七、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且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一年组织一次成人伤残鉴定。参加县级鉴定后,经市计生委质量抽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果通知,按当年二孩人口生育计划安排批复。
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结婚3年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而不孕、不育经治疗无效的夫妻,组织一次医学鉴定。县级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果通知。
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技术服务项目: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流、引产、结扎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十、乡级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计生夫妻进行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
十一、一胎生育证发放实行登记发放制。合法结婚未生育过的夫妇,到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行政服务中心填写登记表即可领证。
二胎生育证实行审批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定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发放生育证不收费。
十二、组织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抽样调查不接受任何礼品、礼金;不参加营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到旅游景点参观。
上述承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违诺行为,可以直接向责任单位投诉;责任单位接到投诉后必须认真受理,严肃查处;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反映或直接向市计生委投诉。投诉举报电话:356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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