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2004-06-17 14:47:59
□夏风
任长霞,《南方周末》6月3日第3版以“任长霞传奇”报道了这位“令老百姓落泪的女公安局长”,全国公安系统也正在开展向她学习的活动。任长霞为什么令“老百姓”———她为之服务的人———落泪?当地为什么有14万人自发替她送行?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她忠实地履行了为当地人民提供安全的职责,履行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任长霞的事迹证明了,在一个警察身上,道德可以迸发出多么巨大的力量。这种道德感使任长霞形成了一种自觉的职业伦理,她知道作为一位公安局长,她对于自己的岗位、对于自己所服务的社区和民众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像任长霞自己在日记中说的:“任何一个在职业上有所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那就是职业良知,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只是物件而不是人。”
往深里说,我认为,任长霞形成其职业良知的来源之一,在于她对手中的警察权的正确认识和运用,在于她对老百姓虔诚的尊重。而警察权是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权力。正是出于对秩序的迫切需要,国家首先就要组建一支有能力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且其惟一目的在于维护正义的警察力量。因此,对于警察来说,职业良知,首先意味着正确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正当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力。警察的职能在于、且仅在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任长霞在登封所做的一切,正显示了她自我期许的职业良知,她以自己全副的精力,投入到警察的本职工作中,维持了一方的平安。她所做的、而人民又最感激的事情,都在警察权最基本的范围之内:破获长期积累的案件,抓捕残忍的犯罪分子,摧毁横行乡里的黑社会团伙,等等。这些事情,都具有某种“消极的”性质,即制止某些社会成员的不当行为,阻止他们继续侵害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并通过剥夺其自由恢复最基本的社会正义。而这正是警察权的根本性质所在。
平心而论,警察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忠于职守的,他们为保护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乃至宝贵的生命。在新华社的报道中,我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任长霞遭遇车祸后,医生在抢救过程中剖开她的腹腔,“发现胃里没有一粒米”!所有闻之的人,“泪飞顿作倾盆雨”。她忙于工作已有10多钟头没吃东西了。但是,也有一些是对不起头上那颗警徽的,如“中国警察第一富”林福久之类的人物就是典型。
从任长霞与林福久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警察与一个变质警察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忠于职守,恪守警察的正当责任与权力范围,而后者则越出了这一范围,走向了反面。警察权本来就是为了对付社会中最恶劣的家伙而创设的,因而,警察权是所有权力中强制性色彩最强烈的,警察可以或威胁使用暴力,这是一种可以毁灭的权力。正因为此,一个文明国家必然会极端慎重地对待警察权,将警察权严格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之内,严格限制这种权力的扩张和转让。
只有在这样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警察才有可能既尽到其对社会的责任,又不至于危害守法公民的自由,相反,能够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比如任长霞,她忠实地尽到了警察的本分,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爱。也只有专心地尽警察本分,身体力行任长霞所说的“职业良知”,才有可能成为好警察。
任长霞是模范行使警察权的标杆,她向我们昭示了治理警政的一个方向:清晰地划定警察权的界限。警察权必须被严格地限制在其履行正当职能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就像任长霞那样,如此正当地行使的警察权,是一种能够让民众尊重,树起心中之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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