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滨西工商所近日在受理吴某办理营业执照、查看其提供的手续时,发现其租用的场所已经有经营户办了营业执照。同一地址怎么能有两家经营户同时经营呢?
调查表明,市万柏林区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今年2月与新晋汾装饰城续签了租用3号棚1800平方米的租房合同,有300平方米的场地空闲。该经销部于3月份冒用新晋汾装饰城的名义,将这片空闲的营业场所以年租金3万余元的价格出租给吴某。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吴某也因此耽误了许多天的经营,损失上万元。该经销部的行为是典型的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
截至6月15日,市工商局万柏林分局在“打合同欺诈,保交易安全”的行动中,查获了27起类似案件。
刘某为了租用下元预制厂的房屋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在对方明示不出租给个人使用房屋的情况下,自己伪用“亚龙汽修厂”的名义,与该预制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5月中旬,被万柏林工商分局查获,被罚款5000元;梁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就从事酒、饮料销售,并冒用万柏林区一家副食经销部的名义,与山东天府集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处以3000元罚款;黄某虚构上海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销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处罚3050元;在华北机电城经营的张某,租赁场地后,虽经管理人员多次通知,一直未领取营业执照。他为了打开销路,冒用“山西天立电缆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其经营的电线电缆中,有部分产品无厂名、厂址,存在质量问题,被万柏林工商分局立案调查……这些违法行为常常表现为:“没摊子冒充有摊子”、“小摊子冒充大公司”,其本质在于夸大自身的经营实力,给对方造成履行合同能力的假相。
这种行为首先损害了被冒用方的名誉,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另外,合同标的大了,小经营户的资金容易周转困难,从而使合同难以履行,造成违约,形成欺诈。再者,发生纠纷后,冒用方常常一走了之,往往给签约方挽回损失带来很大困难。由于经营实力的问题,一些生存困难的经营户往往会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较高的利润。
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万柏林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仔细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要看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与签订合同所用的名称是否相符,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相符。另外,签订合同要用国家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要认真按照文本的要求一项项填写。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如果对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有怀疑,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霍铮席东华王瑞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