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6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环保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水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环保局已于近日向各市州环保局紧急下发了《四川省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专管人员必须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根据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接收软件传输的数据如实记录。对擅自停止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据接收软件显示严重超标外派污染物的单位,专管人员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进行查处。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出现以上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立即报告分管领导进行查处,同时报告上级环保局。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必须由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当日进行交接。排污单位和系统安装单位应该将设备钥匙和工作室钥匙交给当地环保监察机构。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供应和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的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对自动监控进行安装和调试,出现故障必须在48小时内予以排除。已经安装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健全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化验制度,建立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记录,以便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还同时规定,对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苏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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