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建湘
《中国青年报》6月14日报道了广西高考历史猜题问题,作为一名一线的高中历史老师,感触很深。不管是泄题还是猜题,我赞同谢小庆教授的观点: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目前的教育还是“老师教一本书,学生学一本书,考生背一本书,考试考一本书”的应试教育。
这里,我还想说的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这“一本书”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仅以人民教育出版社刚刚修订后的高中《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修订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查通过)为例,来探究目前中学历史教材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高中历史教材知识的容量大,但太多的顾虑使内容显得驳杂,反而使体现历史本质特征的内容削弱过多乃至缺失。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节,对党的十二大到十五大的重大决定都一一做了表述,惟独少了邓小平南巡这一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看,如果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伟大的转折的话,那么南巡讲话就是最为可贵的坚持、继续与扩大,这段内容特别能体现邓小平理论思想,体现历史的关键一步这种概念,可惜教材通篇对此不提一字。
二、教材内容的取舍,首先要符合它所确立的大标题,也就是知识大纲,体现出高瞻远瞩、与时俱进的特点来。但现教材选取材料范围颇窄,不足以体现出知识纲要所要反映的东西。以《文学艺术和体育事业的繁荣》中的文革后的电影部分为例,教材表述为“到90年代初,新中国已拍摄故事片两千多部,《西安事变》《开国大典》《大决战》和《大转折》等得到观众的好评。不少影片在国际上获奖。”奇怪了,这里是在讲电影艺术,谢晋、吴贻弓、张艺谋和陈凯歌等人及其作品却无一字。此外,台湾侯孝贤等人的电影不讲也罢,难道举世闻名的香港电影业竟然也不够资格写一个字?顺带说一句,在这本教材里,港台除了在讲统一问题时提及之外,它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无一提及,不知我们学的是中国史还是大陆史?
三、教材在讲述很多历史的时候,表述的不是历史应该表述的内容。比如,在“正面战场形势的恶化”的内容中,提到豫湘桂战役中的衡阳,日军使用大批毒气弹和燃烧弹,致使衡阳城内“大火熊熊,万丈红光,全城化为火海”,却只字不提著名的“衡阳保卫战”。该章节最后一段写道:“1943年11月,国民政府分别与英美签订协议,宣布英美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治外法权等一些特权被废除。”仅不说它与“正面战场形势的恶化”的标题是否相符,其内容本身就有误。从试验修订版到这最后的修订版,都将签约时间弄错了,将1月写成了11月!
四、修订仓促,瑕疵不少。课文的很多表述是暧昧的,不好说它表述的是对是错,但在教学中却极易引起误读。比如,《外交事业的发展和国防建设成就》一节,在讲述1972年尼克松总统访华时配了《毛泽东与尼克松会见》的照片。照片并非1972年的会见照片,而是1975年病逝前的毛泽东会见“前总统”尼克松。此时的毛泽东,病中倦容与尼克松的轻松微笑形成很大反差。
该教材在修订中,有的正文做了修改,课后练习却没改,让学生不知问题所云。有些练习题,除了弄错答案,文不对题之外,还有意无意地忽略事实。有道材料题,材料一用的是中共的抗日通电,材料二用的是蒋介石庐山谈话:“我们希望和平而不求苟安,准备应战而决不求战。我们知道全国应战以后的时势,就只有牺牲到底,无丝毫侥幸求免之理。如果战端一开,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所以政府必须特别谨慎,以临此大事。”(“全国国民必须严肃沉着,准备自卫。”这句紧随其后的话被砍掉了)。题目要求学生从中比较国共对日本侵略的态度有什么异同。教参给的答案是,“不同点:共产党号召全民族抗战,要求国民政府放弃与日寇和平苟安的企图。国民党企图依靠外力、对日寇抱有和平苟安的幻想”。这材料中哪儿有一点“国民党企图依靠外力、对日寇抱有和平苟安的幻想”的相关表述?材料题讲的就是证据,不管蒋介石以前和以后做了什么,但这份材料表达的就是抗战,这些讲话,对当时的中国人是一种抗战的鼓舞。如何要求学生不顾这些事实而妄加判断?
这样一本教材,几乎一统中国高中历史教学的天下,是学生认识今日中国的参考,是学生参加高考的知识标准。在中学历史教学中,它被奉为神明,一切的工作围着教材转,如何以最佳的方式体会教材、熟悉教材是所有师生最重要的工作。笔者有一堂课只是对教材的结构作了调整,就受到了老校长的批评,说专家的心血不可变动。高考也得紧密地围绕教材,如果知识有一点超教材,就会被广大师生批评为“超纲”。可这样的教材,担当得起如此重任吗?
好了,我们在进行新课程改革,那么就用体现新思想新理念的新教材吧。笔者浏览了一下人教版的初中新教材,还是发现了问题。在按新课程标准编的实验教材《世界历史》(人教社历史室编写)九年级上册中,第11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里有一段引文:“法律由议会制定,法律一旦制定,国王不能中止。Law was to be made in Parliament;once made,it could not be suspended by the Crown.———《权利法案》”。笔者是个英语菜鸟,还是一眼看出这不是《权利法案》的英文原文,因为它太缺乏法律语言的严谨,与主观臆断的中文高度一致。要判断太容易了,在Google上一搜索就明白,你根本检索不到这句英文。真正的原文应该是“That the pretended power of suspending the laws or the execution of laws by regal authority without consent of Parliament is illegal.”严谨的翻译应是“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连人类社会的宝贵精神财富都要进行一番改造,然后还要强调说这是它的本来面目,编书的“编”到这个地步,令我们教这些书的人无言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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