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已成为每一个手机用户及绝大多数座机用户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然而,当你的号码在他人的电话上显示时,你是否认为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近日,昆明一律师就以自己的固定电话号码会在他人电话上显示而侵犯隐私为由,将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推上了法庭。6月17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34岁的王卫宁是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6月11日,拿着一纸诉状,他走进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的立案庭,他要起诉的被告是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原因是该公司提供的“来电显示”业务对他的电话号码隐私造成了侵犯。由于此案较为特别,法院也从未受理过类似的案件,因此表示要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在王卫宁的诉状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陈述: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话号码为5116×××,此电话系个人使用的家庭电话号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电话初装费、材料费、电话月租费、通话费等相关费用。据此,原告应当享有该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原告的家庭电话号码为个人隐私,与需要或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商业性公司、政府及单位使用的电话号码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不愿向公众公开该电话号码。
但是,电信昆明分公司在开展“来电显示”业务中,未经原告允许即向他人提供了原告的电话号码,造成原告在使用该家庭电话时,号码不得不出现在设置有来电显示业务的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等终端上,泄露了原告的隐私,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并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客观上造成原告在使用电话时心存疑虑,有所顾忌,使本来方便生活的家庭电话成为泄露隐私的工具。
“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电信昆明分公司在电信业务中,未经用户允许即向他人提供了用户的电话号码,从而侵害了我们用户的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在其开展电信业务过程中,未向用户告知服务的具体内容可能对用户造成的不利影响,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此外,也未向用户提供选择是否向他人显示电话号码的机会和必要的告知义务,侵害了用户的服务内容选择权。”王卫宁说道。
为此,王卫宁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向他人提供原告的电话号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作为固定电话的用户,是否有选择隐藏号码的权利呢?作为服务提供商的电信公司是否开展了此项业务并告知用户了呢?带着这两个问题,记者到电信昆明分公司业务大厅进行了咨询,结果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于座机电话尚未开展此项业务。
目前,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已对此案正式立案。(记者 郑玉明)
焦点直评:
赞同方:构成侵权
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相应服务给消费者时,没有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即告知用户在使用其服务的过程当中,座机电话号码会不经选择地被他人知晓。在电信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信公司作为服务商、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及时更新其服务内容,告知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会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结果以及可选择的防范措施。电信公司未尽以上义务即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鸿飞)
反对方:不构成侵权
打电话的用户,其拨打的对象是确定的、有限的。“来电显示”的用户,有接听或不接听的权利,也有权知道是谁的来电。如果说“来电显示”是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那“来电不显示”是否又剥夺了接听方的知情权呢?电话号码仅仅是一个符号代码,并不能反映出用户的内部信息,他人也不可能通过号码就了解户主的任何其他个人信息。对个人隐私权的行使是有限度的,不能侵犯他人的知情权。总之,“来电显示”业务,仅仅是向你拨打电话的对方显示号码,并非向社会公众显示,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权一说。(本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王晨曦)责任编辑:原晓晖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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