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批评
6月24日,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各大媒体都披露了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一份让人触目惊心的审计“清单”。
《新京报》昨日发表两篇社论对预算问题进行了评论,要求对相关官员进行问责和加强人大对于预算的事前监督。我赞同这些观点,不过除了加强人大的事前监督之外,政府各个部门还要加强目前的财政监督力度。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财政监督成了“摆设”,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尽统一。不少地方把财政监督看做是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看做治理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
二是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财政监督方面,近十年来不仅没有出台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而且在预算法中关于财政监督的规定也很不明确,在处罚上仍执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其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造成财政监督主体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困难大大加剧。
三是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关系不清。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避免出现“越位”与“缺位”的现象。
当“审计风暴”席卷全国,且查出这么多问题后,我们的财政监督是不是到了该深刻反思的时候了?全社会都应提高对财政监督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要着力构建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议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通过立法以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与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一些财政监督难以触及的现实问题。
蔡红东(湖北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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