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还辩称自己作案时精神病发作。21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杀人犯崔秀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879193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崔秀国,1976年生,黑龙江省伊春市人,2001年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释放后,崔秀国色心未除,2003年9月8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崔秀国喝罢酒,辱骂、殴打当地一居民后,强行骑走他人的摩托车,沿濉溪县环城西路向北骑至一村庄时,遇见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女孩王某,遂起歹念。用摩托车将王某撞倒,并把女孩拉到河堤下面,用手掐住脖子强奸了该女孩,后又拉至附近的一土坑里再次对女孩实施强奸。受害女孩疾声呼救,崔秀国便持刀朝女孩身上连砍数刀,致使该女孩当场死亡。案发后,崔秀国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在县城一羊肉馆将其抓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崔秀国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有神经病,酒后与他人争吵时,神经病犯了,不知道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并要求重新对自己作精神病鉴定。但是,已经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书认定,崔秀国作案时无精神病症状。法院认为崔秀国在归案后对自己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作案后的行踪都能作出详尽的供述,说明他作案时是有意识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作案时的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作案后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整个过程符合正常人作案特点和心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故此对被告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崔秀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俊永崔晓光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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