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京生 日本国会6月14日通过了7项法案并当即生效。这样,日本首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调用自卫队,各市町村长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防卫厅长官提出派遣自卫队的请求。分析人士指出,这7项法案是日本为完善去年6月制定的“ 有事法制”3法案的重要补充。这些法律表明日本的战争立法已经完备。 为战争立法门类齐全 日本参议院以163票赞成、3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这7项颇具争议的法案。众议院是在5月20日通过上述法案的。 这7项法案包括《限制外国军事用品海上运输法案》、《美军行动便利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交通通信管制法》、《国民保护法》、《处罚违反国际人道法法案》和《俘虏处理法案》等。 这些法案规定了日本在遇到武力攻击或预测将发生武力攻击时,自卫队、美军、各级政府排除外国攻击和保护日本国民的具体方法。 其中《自卫队法修正案》规定,日本在遭到攻击之前就可以向美军提供弹药;《限制外国军事用品海上运输法案》规定,对有可能向敌对国家运输武器的第三国船只进行海上搜查,甚至允许对有关船只进行射击。 《国民保护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的知事有权向商家和药店紧急采购食品、药品,如遭拒绝,知事有权强制征用;《美军行动便利法案》规定,自卫队向美军提供物品、劳务帮助,首相有权征用土地房屋供美军使用,首相有权决定道路、港湾、机场归自卫队和美军优先使用。等等…… 法律突破带动军事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制定的和平宪法明确禁止向海外派兵。到了上世纪90年代,日本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后,就向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发展。日本政府通过战争法案,为日本向海外派兵制造法律根据,也就频频突破了和平宪法。 1991年,日本政府强行突破宪法限制,将海上自卫队的扫雷艇开进波斯湾; 1992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案》,向柬埔寨派出首批维和部队;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卫队法》,把海外军事活动作为自卫队重要职能。 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的防卫重点由北向西转移,不断强化日美安保体制。1997年9月,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出台;1999年5月,日本通过《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2001年10月,日本通过了小泉政府提出的包括《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修正案》在内的“反恐法案”。根据这些法案,日本可在国内外协助美国进行反恐活动。“9·11”事件后,美国先后打响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日本派出了包括“宙斯盾”驱逐舰在内的军舰到印度洋为美军搜集情报和提供后勤服务。 2003年6月6日,日本国会参议院通过了“有事法制”相关3法案并立即生效;当年7月26日,日本政府抓住美国要求日本支援伊拉克战后重建的机会,在国会强行通过了《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案》并立即生效,从而以法律形式为日本战后向海外派兵铺平了道路,认定日本首相在危急时刻可不经过国会同意直接派部队采取军事行动。随后日本决定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这也是日本在二战结束后首次向一个仍处于战斗状态的国家派遣自卫队。今年3月,日本政府又制定了上述7项有事相关法案并提交国会审议,为继续向军事大国的方向发展进一步确立了法律依据。日本的和平宪法也就一步步被架空。 通过法律上的突破带动战略突破和军事力量的发展,已成为冷战后日本军事发展的一条捷径。分析人士认为,今后日本会沿用和深化这种做法。日本下一步的目标是要突破宪法的限制,以“反恐维和”为旗帜,在美国指挥下,在世界上行使“集体自卫权”。据报道,日本执政的自民党已拟定了修改宪法草案。 “专守防卫”的蜕变 在上述7项战争法案获得通过当天,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公开表示,在今年6 月30日伊拉克政权移交之后,日本自卫队将继续留在这个海湾国家执行任务,并将参加由美国领导的多国部队。 目前,有大约550名日本自卫队士兵在伊拉克南部城市塞马沃执行人道救援工作。日本政府称塞马沃是“非战斗地区”。小泉强调,自卫队参加多国部队后也 “不会参加使用军事武力的行动”,自卫队将继续听从日本政府的指挥。 多年来,随着经济和军事实力的不断增强,日本战后的“专守防卫”战略也一步步蜕变。从1995年制定的新“防卫计划大纲”和1996年出台的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到去年颁布的“有事法制”相关3项法律和今年的7项法案,日本步步为营,不断向军事大国推进。现在,日本自卫队实际上已将行使武力的时间从 “遭敌人入侵后”提前到“受敌人威胁时”,日本自卫队的作战区域也由“国土 ”扩展到“周边”,由“周边”扩展到公海以至别国领土。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高官多次提出要对“敌人”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 (中国国防报 2004年06月29日 第2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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